根据规定,我省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因病退休男年满50周岁,女工人年满45周岁。),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新办法规定,参保人员在2006年7月1日以后退休,无视同年限的,退休后按月发放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有视同年限符合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在发放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即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缴费不满15年一次性支付
根据新办法规定,从2006年7月1日起,凡是达到退休年龄且办理退休手续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累计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标准的生活费,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从我省的实际情况看,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多数属于社会弱势群体,如果不享受统筹部分养老金,仅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尽合理。所以,我省规定,缴费年限累计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标准的生活费,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刘义庆表示。
个体户缴费可延长5年
根据目前的政策,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但多数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没有视同缴费年限,且缴费有时中断,达到退休年龄时,往往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
新政策实施以后,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达到规定退休年龄后,如果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本人自愿,可以向后延长缴费年限,最多不得超过5年,不得以向前追溯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5年过渡期内养老金咋发
根据国家要求,我省设置了改革计发办法的过渡期,过渡期为5年,即2006年7月1日~2011年6月30日。5年过渡期内,政府拿出改革成本为2.1亿元。
过渡期内,将实行新、原办法对比进行计算,执照“增加的逐步增加,减少的不减发”原则进行发放,即按新办法计算低于原办法的,低多少补多少;高于原办法的,按比例逐年增加进行发放。过渡期内按原办法计算基础养老金时,统一使用200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