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工伤保险的认定

2016-03-29 10:15:21 来源:郑州市工伤保险 浏览次数: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 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 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枝术改进工作的;
  (3) 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 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5) 因履行职贵遭到人身伤害的;
  (6) 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活动的;
  (7) 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 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9) 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10)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1) 犯罪或违法;
  (2) 自杀或自残;
  (3) 斗殴;
  (4) 酗酒;
  (5) 蓄意违章;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发生工伤事故3个工作日内向工伤部门登记备案,情况特殊的可先拨打电话67941042进行备案,并被经认定后,治疗所产生的医药费用先行支付,之后进行工伤鉴定,工伤再进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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