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业登记
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理失业人员移交备案后的15日内,携带上述移交资料,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人员)代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对通过审核的失业人员的《失业证》及有关资料,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转交失业人员。
办理失业登记应携带的资料
1、《失业人员登记审核表》(一式两份,各贴一张相片);
2、《失业人员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登记审核表》(一式两份,各贴一张相片);
3、失业人员与表格照片相同的近期同底版照片2张;
4、失业人员档案;
5、终止或者解除劳动(招、聘用)关系的文件、合同等证明材料;
6、《社会保险登记证》、《河南省用人单位职工缴纳失业保险基金审检证》、清理欠费的缴费票据。
二、失业保险金续领
失业人员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最后一个月,本人写出失业保险金续领申请,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经办部门(人员)填写《失业人员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申报表》(表5-10)。业务经办部门(人员)经审核情况属实的,报业务主管部门(人员)复核。业务主管部门(人员)经过对档案材料中出生年月原始记录的审核,符合失业保险金续领条件的,核定失业保险金续领期限和标准,计算到月,报主管领导批准。填写《失业人员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审批通知单》(表5-11),并在其《失业证》上注明应续领的月数及金额。经批准续领失业保险金的,自批准的次月起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