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照《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 初审后带着《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审批表》(一式五份)。
二、 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
三、 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 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五、 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六、 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材料(如完税证明)(复印件)。
七、 被投资公司的名称、住所(如:工商所对外商投资企业场地初审调查表)(复印件)
八、 被投资公司的合同、章程。
九、 属股份转让方式的再投资还要有股份转让合同和转让股份的公司(转出方)出具的股东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