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终止和清算

2016-03-29 11:19:05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一、终止情形

(一)外商投资企业公司因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而解散,被司法裁定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而解散的,直接进入清算程序,无需经过审批机关批准。

(二)外商投资公司在经营期限届满前提前解散的,应当经审批机关批准。

(三)中外合资、合作公司在经营期限届满前单方提出解散或经人民法院裁定解散。

(四)外商投资公司因上述(二)、(三)款情形解散的,需向审批机关报送提前解散申请书、公司权力机构关于提前解散公司的决议及公司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


二、清算和注销程序:

(一)清算程序:外商投资公司解散,应依法成立清算组,清算组应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二)注销程序:清算组在清算期间应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包括清理债权、债务,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缴公司所欠税款及清算过程中所产生的税款等在内的各项清算活动,并在清算结束后制作清算报告,经公司权力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三、外商投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原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营业期限已满、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或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不提交);

(三)依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根据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的,应当分别提交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定文件、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的决定。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设立登记的决定);

(四)经公司权力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应包括刊登清算公告的报纸报样、对公司清缴所欠税款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包括海关、税务的完税情况及注销情况)、批准证书的缴销及已经收到商务部门回执情况的说明);

(五)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六)营业执照正、副本;

(七)其他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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