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一、项目名称: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等审批
二、资格条件:
外方(港澳台侨)投资者应当是外国(港澳台侨)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中方投资者应当是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三、审批程序
属于各省辖市审批权限的项目,直接报各省辖市商务局办理;属于省商务厅或商务部审批权限的项目,由各省辖市商务局(或国家级开发区或省对外开放重点县市)初审后,报省商务厅审批或转报商务部。
四、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项目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法定地址变更(跨审批机关管辖的除外)、名称变更和投资者名称变更,企业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后30日内,凭申请书、企业权力机构决议、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变更事项的证明文件、原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商务主管部门收到上述全部材料后,即为企业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五、办理时限
凡符合规定,材料齐全的,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