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代理制实施细则

2016-03-29 11:54:25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开放型经济的若干意见》(豫发[2003]18号),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改进机关作风,进一步改善我省投资环境,我省对外商投资项目实行无偿代理制,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项目代理制是指投资者自愿委托,对属于省级审批、管理权限的外商投资项目,由河南省投资促进局(以下简称“投促局”)提供无偿代理服务,代理申办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外汇登记、税务登记等有关手续。 
第三条  实施项目代理制应遵循“便民、公开、依法、高效”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项目代理制的代理内容:
1、提供办事程序、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备案有关法律和政策咨询等综合服务;
2、合同、章程的审批,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外汇登记、税务登记等手续;
3、转报海关登记、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手续。
第五条  实施全程办事代理制应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制度。

第二章  事项和人员

第六条  项目代理制申办人是指计划在河南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台港澳侨)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人或其授权委托人。
受理人,即项目代理受理的工作人员,主要负责申办人的接待、咨询解释、申办事项的受理、转办、督办、答复、陪同服务等。
全程代理人,即对办理事项进行全程代理的工作人员,主要负责办理事项厅局之间的协调、对办结事项复核、移交等。  
第七条  项目代理工作人员应由政治素质高、业务精通、责任心强的人员组成。投促局明确负责代理制工作的主管领导、业务负责人和受理人员,并报省商务厅备案。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投促局的代理工作按照“接待咨询、受理委托、转送相关、协调办理、接受监督”的程序运行。
    第九条  受理委托。申办人向中心提出代理申请后,投促局负责对申办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审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提出修改意见。对符合代理条件的,与申办人签订代理协议书,填写《项目代理受理反馈单》和《项目代理承办单》。
申办人申报材料不齐全影响办理的,受理人必须填写《项目代理受理反馈单》,一次性告知申办人需补办事项。
    第十条  转送相关。投促局接受委托后,将相关项目审批、注册登记资料分别送达相关部门,并负责完成相关代理服务工作。
申办人申报材料齐全,投促局收件后,填写《项目代理承办单》,确定全程代理人,向申办人告知全程代理人和承诺时限。
申办人申报材料不齐全的,投促局负责填写《项目代理受理反馈单》,并一次性告知申办人需补办的事项。承诺时限从申办人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投促局受理申请后,应在当日内将相关申报材料交与有关部门受理。 
    第十二条  协调办理。代理事项送达后,投促局对代理事项实行全程跟踪服务,积极联系相关部门,加快资料传递。代理服务事项办结后,投促局将领取的证照(或批准文件)以及办理过程中所使用的各种资料逐件核实,当面送达申请人。项目情况特殊,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投促局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说明延期理由,投促局负责向申请人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第十三条  代理事项的所有环节办结后,全程代理人对办结事项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填写《项目代理承办单》。
    第十四条  事项办结后,受理人核对承办事项是否超期,填写《项目代理受理事项登记薄》,并告知申办人。申办人领取办结件时,受理人负责请申办人如实填写《项目代理受理反馈单》中的“回复”栏。
    第十五条  承办事项超过总承诺期限仍未办结的,主管领导、受理人、全程代理人应当面向申办人致歉并说明原因。情节严重者,追究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需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批的事项(又称上报件),实行负责办理制。申办人向投促局提出申请,参照本《实施细则》承诺件办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不能批准的事项或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为退回件,填写《不予批准(办理)告知单》,告知申办人不予受理的具体原因。 
    第十八条  申办人向投促局提出申请,投促局审查申报材料,如能当场或当天认定为控制事项的,应当场或当天认定,给予明确答复。项目内容较为复杂,无法当场或当天认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明确答复。
    第十九条  接受监督。投促局在省商务厅的指导下开展代理工作。要严格管理,规范运作,自觉接受企业、客商的监督,确保代办的事项按时限或提前办结,真正让企业和客商感到方便、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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