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郑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2017-09-20 10:18:06 来源: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

      索  引  号:00013/2017-1   

      发布机构: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日期:2017-07-20   


      文       号:郑人社办(2017) 193号   

      主  题  词: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郑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社会保险局、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我省城乡居民 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医疗〔2016〕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将部分病种纳入郑州市职工医疗保险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范围,明确重特大疾病门诊病种鉴定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职工医疗保险门诊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制度

  将终末期肾病、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I型糖尿病、甲状腺机能亢进、耐多药肺结核、再生障碍性贫血、胃肠道间质瘤、非小细胞肺癌共9个病种的门诊治疗纳入郑州市职工医疗保险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范围,并规定如下:

  (一)纳入郑州市职工医疗保险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范围的门诊病种(以下简称重特大疾病门诊病种)实行限额管理,限额标准内符合《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暨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治疗重特大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乙类药品和乙类诊疗项目首付比例为0%。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5%。应由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支付的费用,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凡参加我市职工医疗保险,所患疾病、诊断及主要治疗方法符合重特大疾病门诊病种规定的人员,可享受重特大疾病门诊病种医疗保障待遇。

  (三)市本级参保人员经本市二类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或相当本市同类别的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县(市)(含上街区,下同)参保人员经所在县(市)一类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或相当本市同类别的非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后,可选择一家具有诊疗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领取并填写《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重特大疾病门诊病种申请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印制),该定点医疗机构签署意见后,连同参保人员有关资料,报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四)重特大疾病门诊病种管理参照《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门诊治疗管理办法》(郑人社医疗〔2016〕11号)执行。纳入重特大疾病门诊病种保障范围的病种,不再同时纳入职工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范围。原享受职工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血友病、甲状腺机能亢进、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门诊规定病种待遇的人员,改为享受职工医疗保险重特大疾病门诊病种中终末期肾病、血友病、甲状腺机能亢进、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相对应的待遇。参保人员可同时享受重特大疾病门诊病种待遇和职工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待遇,但合并不超过两种。

  (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职工医疗保险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计入参保人员年度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六)异地居住就医人员重特大疾病门诊病种管理按照《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急诊异地居住就医管理办法(试行)》(郑人社医疗〔2016〕12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郑州市职工重特大疾病实行单病种结算管理,重特大疾病限额标准、就医管理、费用结算等按豫人社医疗〔2016〕15号文件规定执行。重特大疾病门诊病种省确定统筹基金年支付限额标准的,将统筹基金年支付限额标准平均分解到月。

  二、基本医疗保险重特大疾病门诊病种鉴定标准

  郑州市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重特大疾病门诊病种鉴定标准按《郑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重特大疾病门诊病种鉴定标准》(见附件)执行。

  本通知自2017年6月1日起执行。


  附件:郑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重特大疾病门诊病种鉴定标准.doc

 


2017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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