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论证,省政府决定,再取消、调整和下放30项行政审批项目和3个子项,取消、调整和下放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157项和1个子项,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共394项(含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现一并予以公布。
各地、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衔接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落实监管责任,切实做到放、管结合,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对公布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省政府各部门要认真依法组织实施,规范审批行为,强化审批责任,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一、省发展改革委(共10项)
1.外商投资项目审核(核准)
2.不需要政府出资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政府核准项目目录》确定的项目)的审核(核准)
3.棉花加工资格认定
4.乙级、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
5.供电营业许可证核发
6.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7.列入国家定价目录、省定价目录和行政事业单位性收费目录事项审批
8.政府投资项目审核(批)
9.建设工程概、预算定额标准审批
10.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审核(批)
二、省教育厅(共7项)
1.中外及与港澳台合作办学及变更事项审批
2.中小学教材(含电教教材)审核(定)
3.学历、非学历教育招生章程(广告)审核备案
4.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
5.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
6.高等学校副教授评审权审批
7.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审批
三、省科技厅(共3项)
1.实验动物生产、使用许可
2.实验动物出口审批
3.实验动物工作单位从国外进口实验动物原种登记单位指定
四、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共13项)
1.无线电频率分配及无线电台呼号审批
2.无线电台设置、使用审批
3.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口核准
4.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卫星地球站审批
5.关闭煤矿和报废矿井许可
6.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批
7.煤矿生产能力核定
8.监控化学品生产、建设、使用审核(批)
9.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定点生产企业核准、准入
10.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与变更批准
11.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审核(批)
12.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珍品认定
13.煤矿技术改造项目审批
五、省民委(省宗教局)(共10项)
1.邀请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讲经、讲道审批
2.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宗教活动临时地点审批
3.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宗教用品入境审批
4.举办大型宗教活动审批
5.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宗教用品印刷审批
6.宗教社会团体成立、变更和注销审查
7.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
8.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范围内改建或新建建筑物审批
9.地方性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国(境)外捐款审批
10.设立宗教院校、举办宗教培训班审核(批)
六、省公安厅(共12项)
1.民用枪支(弹药)配售许可
2.跨省辖市集会游行示威活动许可
3.军工产品储存库风险等级认定和技术防范工程审批及验收
4.公务用枪、民用枪支持枪许可
5.营业性射击场审批
6.弩的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审批
7.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8.保安服务公司、武装押运保安服务公司和保安培训学校设立许可
9.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审批
10.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11.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留学除外)
12.安全技术防范设计、施工、维修单位审批
七、省安全厅(共2项)
1.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技术安全审查
2.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审批
八、省民政厅(共6项)
1.公墓建设审批
2.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3.社会福利机构审批
4.基金会登记
5.社会团体登记
6.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九、省司法厅(共9项)
1.律师执业审批
2.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批
3.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
4.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核准
5.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
6.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审核登记
7.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
8.港澳台律师事务所驻内地或大陆代表机构设立许可
9.港澳台律师事务所驻内地或大陆代表机构派驻代表执业许可
十、省财政厅(共8项)
1.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
2.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
3.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4.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审批
5.会计从业资格认定
6.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认定
7.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设立审批
8.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
十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共15项)
1.列入政府管理范围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认定
2.举办人才交流大会审批
3.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审批
4.企业非标准工作工时审批
5.文艺、体育和特殊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审批
6.外国人来豫就业审批
7.破产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核销
8.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
9.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审批
10.技工学校设立审批
1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审批
12.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工享受特殊贡献待遇审批
13.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
14.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外的企业聘请外国专家资格认可
15.专科以下学校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
十二、省国土资源厅(共6项)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认定
3.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
4.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认定
5.探矿权、采矿权登记及转让许可
6.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
十三、省环保厅(共9项)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2.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
3.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审批
4.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
5.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审批
6.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
7.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踪试验审批
8.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9.加工利用国家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等企业认定
十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共14项)
1.二级以下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
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
3.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4.建筑业、勘察设计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核(批)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6.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7.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8.二级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认定
9.二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认定
10.权限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11.城市园林绿化二级企业资质认定
12.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
13.乙、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
14.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业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十五、省交通运输厅(共14项)
1.修建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审核
2.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3.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区、立交区、服务区和过路天桥区设置广告设施的许可
4.大中型交通基本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重点工程设计变更审批、公路项目施工许可
5.跨省、省辖市超限运输车辆以及铁轮车、履带车确需在公路上行驶审批
6.特殊占用、挖掘、使用公路、公路用地行为审批
7.更新砍伐公路用地树木审批
8.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规定范围内修筑堤坝、压缩或拓宽河床许可
9.跨省、省辖市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10.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
11.省际普通货物水路运输许可
12.水运工程监理乙级企业资质认定
13.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企业资质认定
14.国家重点水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十六、省水利厅(共12项)
1.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乙级资质认定
2.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审批
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4.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5.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6.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7.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8.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9.取水许可审批
10.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11.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审核
12.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移民安置及后期扶持规划审核(批)
十七、省农业厅(共13项)
1.农业野生植物采集审批和进出口审核
2.水产苗种生产及进出口审批
3.国家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捕捞、经营利用、运输许可
4.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及检验员资格认定
5.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生产和经营的审核(批)
6.从国外引种和国内植物调运检疫审核(批)
7.农药广告和农药续展登记审核(批)